会议专题

消费税立法中国务院决定的规范内涵与法治进阶--以《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为分析起点

  现行消费税立法明确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决定",但消费税税率税目变迁实践却展示出了四种形式的"国务院决定",分别是国务院修改法规、国务院出台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批准的财税部门联合发文以及财税部门联合发文。文义解释初步检验出财税部门联合发文这种形式不符合"国务院决定"的要求。运用体系解释方法对此四种形式加以法治检视,只有国务院修改法规的形式符合"由国务院决定"的要义。现行消费税税率税目调整方式遭遇较为严重的法治危机。消费税作为一种财政功能与调控功能都较为突出的税种,无论是过渡期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还是上升为《消费税法》后,对其税目和税率调整皆应恪守法定原则,同时对其税率和税目调整采差异化法治要求,前者仅能由立法主体修改法律法规的方式实现,后者则可在主体适格基础上相对灵活处理。

消费税 国务院决定 税收法定 规范内涵 税目税率

冯铁拴

武汉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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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31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