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得与失
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需要从修法程序与修法内容两个层面、实体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两个方面以及立法技术上进行审视。修正案在具备充足的目的正当性基础上设计具体规则,然而,部分具体规则的设计却不具备充分的手段正当性,导致修正案仍然存在手段与目的不匹配的问题,该问题亟待在下一次修法时予以解决,进而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和合法性。
个人所得税 修法程序 程序性规则 实体性规则 立法技术
郭昌盛
北京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349-35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