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下的地方立法权重塑--四十年税收立法变革的线索之一
现行分税制体制于1994年在我国正式确立,然而并不作为我国税权集中的肇始。无论是1984年与1985年的税收授权立法,还是自建国以来的集权与分权的轮替,从趋势上看中央政府不仅掌握了主要的包括税收收入在内的经济资源,更掌握了税收上的主要话语权,即便在那些中央收入呈现削弱态势的年份里。然而集中的税收立法权其实质却是行政权的膨胀,将立法权的集中推向了负面的极致。在这样的背景下,对税收立法权的重新分配,不仅是需要协调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更要从新的角度思考中央与地方关系。而收敛授权立法,重塑地方立法权,不仅是税法体制的改革,也是国家治理改良的路径之一。
税收法定 授权立法 地方立法权 国家治理
郭维真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355-360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