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实现路径研究
税收立法权是最基本的具有原创力的税权,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缺失与地方滥用税权、地方财政困境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如何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纵向配置税收立法权是分税制进一步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地方具备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并且域外不少国家均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采用中央主导并适度向地方分权的税制模式。结合我国实际,须首先从税收法定原则中寻求的合法性依据,渐进式的赋予地方适度的税收立法权,包括调整税率和税基的权力,中央就某项税种统一立法地方选择是否开征的权力,待时机成熟后逐步下放税种开征权。同时,应加强地方立法全过程的监督,保证立法满足地方实际需求。
税权 地方税 立法权
李俊英 鲍晓敏
常州大学中国财税法治战略研究院 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401-407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