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与商法的界限

综观中国道路的根本目标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产品供给按照经济学上的竞争性和排他性标准,划分为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的类别,并由此界定着政府权力和私人权利的边界和混合作用。中国传统市场经济模式以重商主义为发展路径,混淆了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供给途径的界限,在商法意识形态上表现为泛商主义,反思商法上的泛商主义思潮导致市场交易的不公正和公共福利的丧失以及权力腐败现象蔓延,关键在于厘清财税法的功能与法域,财税法是调整国家财政的收支的根本法,在国家收入法上表现为税法、国债法、国有资产法等,而在国家支出法上则体现为在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支出的法律。研究财政支出之法的前提在于区分财税法与商法的边界,定位财政支出法的功能和作用的场域。
财税法 商法 公共产品 准公共产品 边界
李求轶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408-411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