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定主义视野下的个人所得认定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个人所得税法》应当构建完善的所得认定规则体系,为各项收入类型的课税提供确定的适用规则。但现实中,立法者在面对所得认定中的法律漏洞时,无法及时地制定补充性规则,而不得不依赖于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由于立法中并未规定所得认定时应考虑的因素,财税部门的自由裁量缺乏制约,进退失据。从美国的立法经验可知,认定所得除考虑纳税人经济负担能力是否增加外,还应当考量个人生存权保障、家庭保障与收益已实现并可量化等非经济性的正当因素。因此,我国立法的完善中应当明确其他正当因素的内容,以避免行政裁量突破课税禁区,并采用标准性规则与规范性规则相结合的立法架构,以最大程度地实现所得认定的立法控制。
个人所得税法 所得 增值概念 税收法定主义
廖益新 李乔彧
厦门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8年年会暨第29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
江苏常州
中文
429-434
2018-10-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