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施用毒品与财产犯罪关连性之研究

  依释字五四四号解释:「施用毒品,足以戕害身心,滋生其他犯罪,恶化治安,严重损及公益,立法者自得于抽象危险阶段即加以规范。」,因此,对于单纯施用毒品与财产犯罪之关连性,似乎足以作为刑事制裁的理由。然而,我国相关的实证研究,付之阙如。本文试图整理美国和德国相关文献,再以嘉义地院相关判决为研究客体。研究发现,并无高度的关连性。因此,应重新思考,单纯施用毒品之刑事政策,以建构符合法实事之立法政策。

马跃中

德国杜宾根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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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全国药物滥用防治研讨会暨中国药物滥用防治协会第十七届学术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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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250

2018-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