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下个人信息共享的立法治理
云计算下个人信息主体与共享者之间的利益失衡状况加剧,这不仅激化了他们人格保护与信息自由等价值诉求间的固有矛盾,还引发了诸多新的共享者之间的信息自由冲突。私法对等保护以上各方的个体权益却无法保全群体利益,公法维护公共信息安全但很难回应各方多样的诉求,因而公私法难以通过整合来调和前述矛盾。对此立法者宜运用国家干预理论,倾斜保护主体及弱势共享者,防止群体权益受损的公害,引导与鼓励各方合作共赢,以此来实现人格保护和信息自由的价值和谐。立法者在按照前述治理目的设计制度时,对于被遗忘权等域外经验不宜做简单的文本与价值分析,而应结合云计算的客观语境加以系统的研判与借鉴。制度重在遵循矫正正义尺度来规范共享的整体秩序,因而在实施于个案时可能降低共享效率并引发新的实质不公,由此它在适用中应受限制并与公私法相结合。
个人信息共享 云计算下的共享治理 私法与公法治理 国家干预理论下的治理制度
李仪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18-23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