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

  大数据时代海量数据正实时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交往产生重要影响,面对日益猖獗、后果严重的个人信息泄露等不法行为,现有法律和司法保护力度、制裁能力、打击半径力有不逮。大数据时代侵害个人信息权的现实表现可归纳为三种类型,即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非法泄露、个人信息的非法交易。我国个人信息权保护模式应当围绕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谁来保护与如何保护这一根本问题,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在事前预防、事中处罚、事后救济的关键节点形成数据使用者责任制度、行政监管制度、行业自律制度、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个人信息安全制度、个人信息统一立法制度、个人信息诉讼制度,以期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与监管有所裨益。

个人信息权 大数据 模式 制度

朱方彬

重庆大学;重庆邮电大学,重庆市,40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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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东盟数字经济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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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09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