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版权法的变革

  人工智能在认知科学等学科的尖端技术加持下,已然可以从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创作,并且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可以通过"图灵测试",这对于版权法基础理论之自然人作者理论、可作品性理论造成了重大冲击。通过理论论证和比较分析,人工智能在版权法基础理论中处于何种地位,并且对其冲击提出应对措施。通过分析后可知,人工智能发展存在阶段性,不同阶段的自主性和意向性能力差距较大,因此应当分阶段赋予人工智能作者地位和有条件的承认人工智能成果为版权意义的作品,并合理设计人工智能侵权责任制度,如此方能实现版权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版权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人工智能 版权法 作者 作品 侵权责任

郭壬癸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3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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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中国—东盟数字经济高端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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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154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