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我国人工智能基础数据的专门法保护路径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作为一种新兴科技领域的数据类型,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考量其培育过程及后续权属状态的规制。与此同时作为人类智慧成果的新晋形式,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也应当纳入到知识产权法治范畴内、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予以规范化设计。从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内容来看,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保护嵌入成文法体系存在客体和标准等一系列的现实困境。因此,在综合考察域外立法实践的基础上,以设立人工智能基础数据权利-义务,加强人工智能基础数据跨境流动的过程监管,鼓励人工智能行业对基础数据的自律保护作为专门立法核心进路,制定《人工智能基础数据保护条例》。

人工智能基础数据 知识产权 专门法保护

张磊 胡明强

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49

国内会议

2018中国—东盟数字经济高端论坛

南宁

中文

155-160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