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利归属探讨

  大数据时代和人工智能时代的到来对我国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人工智能生成物这一新概念的出现引发学界对《著作权法》中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的深入探讨。本文通过学习学界现有的立法讨论,认为人工智能不能作为与自然人和法人并列的第三类著作权主体,更不能将其生成物纳入著作权法中"作品"这一概念的范畴,现有的人工智能生成物可以通过新设邻接权和现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对权利限制和侵权行为的规定共同进行保护。这样既可以避免大幅度修改著作权法,又可以节约立法成本,是针对目前阶段人工智能发展相对适宜的立法模式。

人工智能生成物 著作权法 权利主体 邻接权

陈蓉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41000

国内会议

2018中国—东盟数字经济高端论坛

南宁

中文

165-169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