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界定与保护研究

  大数据3.0时代,各种新兴技术蓬勃发展,人工智能适用领域不断扩大,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界定与保护问题也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人工智能"生成物"必然需要法律的保护,而《民法总则》首次对虚拟财产作为民事客体进行规定,是电子信息开始被法律进行保护的开端.本文集中对当前大量学者认同的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可行性进行分析,认为版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存在许多理论的冲突和实践中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提出了人工智能"生成物"应当视为一种信息财产加以保护,本文对信息财产的外延及法律特征进行分析,认为信息财产是一项区别于传统民事客体的新客体,不应当将其归入物权、知识产权或债权体系,而应当确立信息财产权作为一项新的民事权利.确立信息财产权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进行保护,符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需求.最后,本文试图建设信息财产权的制度框架,实现人工智能"生成物"乃至所有信息财产的更为合理的法律保护模式.

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 信息财产权

王璐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5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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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