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初探--基于《电子商务法》的视角
近年来网约车平台的信息管控问题受到关注,网约车属于服务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区别于以商品为交易标的的商品提供型电子商务平台,其具有更强的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网约车平台对于服务提供过程中的驾乘信息有强大的管控能力,同时也需承担承运人责任。尽管作为信息收集人和使用人需要承担信息保护的义务,但应当认识到可能的违法阻却事由的出现,在一般情况下,网约车平台需向一般公众提供平台信息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特别是法律要求的基本信息,而在特殊情况下,不仅要求网约车平台提供相应个人信息与运营信息,还需满足信息披露的即时性和全面性要求。
电子商务 网约车平台 个人信息 信息披露
周克放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福建厦门361005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187-191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