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产业"洗稿"行为认定及其著作权规制--以自媒体为例
新媒体产业不仅改变传统媒体的产业结构,而且对知识产权保护也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由于新媒体产业的信息市场需求量大,为达到内容产品的高产出量,便捷与低成本的"洗稿"行为频繁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自媒体。本文探讨的"洗稿"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且现如今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其隐蔽性及欺诈性的特征致使著作权矛盾日益呈现,特别是针对"洗稿"行为的认定无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因此,本文在认定"洗稿"行为中,采用对作品进行"接触+实质性相似"、"抽象——过滤——比对"、"独创性高低"的方法判断,为达到规制"洗稿"泛滥现象,需从著作权的立法理念、法律制度完善、司法审判技能提升着手,从而最大程度的避免"洗稿"行为发生。
新媒体产业 洗稿 著作权法 自媒体
袁一芷 周子晴
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广西桂林541000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364-368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