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之新颖性研究
瑞士型权利要求中给药特征的新颖性判定,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均在逐渐扩大对医药用途发明的保护范围,瑞士型权利要求自身固有的局限性日益凸显,目前欧洲已不再承认其合理性,但我国依然保留适用。本文结合我国现行相关规定及典型案例,并对比美欧日对医药用途发明的专利审查制度,提出对给药特征限定的医药用途发明的新颖性审查建议,已期为我国制定更合理的新颖性审查标准提供一些思路。
医药用途发明 给药特征 新颖性
李娜佳
华中科技大学 湖北武汉430074
国内会议
南宁
中文
448-453
2018-12-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