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人员不当套取科研经费不成立贪污罪
贪污罪以行为人属于刑法上的国家工作人员为前提,科研人员从事的科研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是一种与公务无关的行为,并非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科研活动属于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无关的行为,套取科研经费的不当手段,也不应当被评价为贪污罪中的"非法占有",同时,拨付到账的科研经费并不属于刑法规范所定义的"公共财产"。因此,不当套取科研经费不构成贪污罪。科研乱象源自于不合理的科研经费分配体制,先民后刑乃是以法律手段解决科研纠纷应该坚持的。
国家工作人员 贪污罪 科研经费 非法占有 先民后刑
姜涛
南京帅范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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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59
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