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都市更新程序與權利救濟一解讀大法官第709號解
都市更新之目的,乃為活化都市機能,改善居民環境,促進土地利用,增進公共利益等多元思考所為之制度,其建制應予肯定.而實際上實施時,卻引起許多爭議,大法官對此更做出釋字第709號解釋.本論文主要探討本號解釋所牽涉的都市更新之法律定位、行政計畫之性質、階段化行政程序、正當行政程序與公私協力領域之國家監督等問題.都市更新問題之解決,最終即在於國家機關如何監督都市更新程序之進行與踐行對人民所負基本權利保護之義務.709號解釋從正當行政程序切入作為憲法解釋之原則,以審查系爭規定之合憲性,乃釜底抽薪,簡潔明快之解釋方法.
計畫高權與計畫裁量 階段化行政程序 公私協力 自辦都更 正當行政程序
陳春生
台北大學
国内会议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北京
中文
619-629
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