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涉海民商事司法管辖权中的明示协议管辖制度

  两岸在涉海民商事协议管辖事项上并无统一立法,各自管辖权立法的差异必然导致大量平行诉讼现象的产生。随着两岸未来经贸进一步整合,未来有必要针对两岸民商事中的协议管辖权规则或者特定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协议管辖规则进行先行专门统一立法规范。鉴于越来越多的国际立法与国内立法分别对涉外管辖协议有效性问题与有效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本文在考察与比较研究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两岸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别就涉外管辖协议有效性问题与有效管辖协议的效力问题展开阐述。

涉海民商事司法管辖权 明示协议管辖 管辖协议的有效性 有效管辖协议的效力

张美榕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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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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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