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人民遗产法律问题实证研究

  "条例"对大陆地区人民继承权行使设置了特殊的声明继承之程序要求。实证研究表明,声明继承程序本身即给当事人带来程序上的不利,文书要求的难度、声明期间的限定、以非讼程序裁定实质事项等均给大陆地区当事人实现继承权带来不同程度的阻力。涉陆继承案件,以大陆地区人民继承台湾地区居民遗产为主,其次为大陆地区居民继承大陆地区居民位于台湾地区之遗产。无论何种情形,从准据法选择结果来看,均是以台湾地区实体法为判断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法律规范。由于条例第60条关于冲突规范之规定采单面立法形式,适用范围片面限定于大陆地区人民为被继承人的情形,对于被继承人为台湾地区的人民,如何适用法律,该条其实是无法回答的。但大多数法院错误采用该条但书规定,以遗产位于台湾地区为据,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实证数据显示,"条例"第60条冲突规范或被大量误用或被实体规则淡化,总体运用效果不彰。"条例"在冲突规则外,特别规定了大量的实体规则,具体处理两岸继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大量的实体规则在具体的应用上都是优先于冲突规则的。虽然"条例"曾对大陆地区当事人继承不动产问题作出修改,允许将不动产折入可继承之金额,并对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的大陆地区配偶继承不动产不作限制。然而实证研究表明,从结果上来看,仅大约27%系争不动产未被认定为台湾地区人民"赖以居住"之不动产,可纳入大陆地区人民之继承权利范畴。

大陆地区 台湾地区 继承 法律适用 不动产

曾丽凌

福建江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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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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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