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矿业权登记的理论反思与修正面向--以台湾经验为借镜

  "登记"在矿产资源法范畴内仅作为获取许可证的环节存在,不具备现代民法上的蕴意,与物权法中"登记"的涵义存在"代差"。矿业权登记的现实意义在于构建一个通过登记的矿业产权体系。《土地登记办法》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矿业登记规则》为构建衔接当前物权法精神的矿业权登记的有益因素。

矿业权 登记 审批 物权法

丁鵬 曹宇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暨两岸法学交流合作30周年纪念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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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349

2018-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