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例面部损伤的法医学鉴定
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被很多人称为现时代的“证据之王”,很容易在在诉讼案件中被采信。如此,作为得出鉴定意见的核心依据—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和伤残评定标准,则需更加科学与客观。《标准》第5.2中相关条款对创口和瘢痕的同一性规定显然忽视了创口与瘢痕的发生发展与变化规律,易出现条款适用混乱,对于临界性损伤,甚至造成同一损伤得出不同鉴定意见的情况,继而影响司法公信力。对此,建议对《标准》中涉及创口和瘢痕的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以减少条款的适用混乱;同时,对于涉及容貌损害的鉴定宜统一在损伤90日后进行,即针对瘢痕的情况进行鉴定。
法医学 面部损伤 伤情等级 鉴定标准
徐红星 王有民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陕西西安710016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 陕西西安710021
国内会议
内蒙古赤峰
中文
50-51
2016-08-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