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赌协议法律性质和效力研究
对赌协议本质上是无名合同的一种,因此笔者从合同法的基本理论出发,首先分析了对赌协议的主体、标的、内容,重点分析了对赌协议的主体问题。笔者认为对赌协议的主体不具有应然性,与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人就是对赌协议的主体,其余根据该协议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为合同中的第三人。其次,笔者就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对赌协议是射幸合同。对赌协议与投资协议不可分割,投资协议生效时对赌协议即生效,协议中所设目标的发生与否约束的是协议的履行而非协议的效力,因此对赌协议不是附条件合同。最后,笔者分析了对赌协议的效力。由于射幸合同的严格适法性,对赌协议要有效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赌协议既没有违反等价有偿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的掩饰,同时,对赌协议的存在平衡了投资者与企业原股东之间的差距,权衡了不同功能的股权,有其存在的价值。因此,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带有对赌协议的投资协议是有效的。
对赌协议 射幸合同 法律性质 立法完善
张岑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国内会议
2012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暨PE(私募股权基金)前沿法律问题高峰会
北京
中文
227-233
2012-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