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境问题的解决看公民社会的应有结构——基于百村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种推论
在环保领域里,公民社会的两类主体应当包括环境利益受到危害的社会公众与从事环境保护的民间组织(ENGO)。他们本来该作为并列的公民社会的组分而存在,但在现实中,由于社会公众代表环境利益时的组织能力不足与表达环境价值时存在漏洞,因而他们与理想的公民社会组分有一定的偏离。社会公众的缺陷恰好能够由ENGO的特点补偿。作为环境价值与社会责任感的双重持有者,ENGO有潜力成为一种辅助与引导社会公众的精英性社会力量,并在两者间建立起合作型的公民社会结构。
公民社会 社会结构 环境保护 环境利益 环境价值 社会责任感
陶传进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所
国内会议
北京
中文
326-341
2006-11-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