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个别条款有待商榷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实施以来,其完整体系有力的保障了法医学人身伤情鉴定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客观性,更有助于提高法医临床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但是,《标准》自实施一年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个别条款还存在瑕疵,诸如条款对照存在不合理,条款缺项能否参照同类损伤,条款与“释义”不一,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标准》在实际操作当中可能会发现更多难以把握的地方,或是操作不统一的地方,建议相关部门进行阶段性的总结和研究,然后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达到对《标准》执行的统一性。

法医学 人体损伤 鉴定标准 司法解释

徐启慧

辽宁省普兰店市公安局技术室 辽宁大连116200

国内会议

中国法医学会全国第十八届法医临床学学术研讨会

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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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579

2015-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