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新疆地区法制对”一带一路”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提出以来,其所带来的亚非、亚欧区间的经济合作不断增加,带来的经济效益、文化效益、政治效益都是不容忽视的,而这也引起了关于伊斯兰教的研究和在沿线国家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主要探讨清代新疆地区的国家法律适用和伊斯兰教法两者的关系,以及对”一带一路”大环境下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应正确认识国法与教法的关系,国法与教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在“一带一路”的法制建设中也要结合少数民族宗教法中的有利因素,在少数民族群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开展一系列的方针政策,才不会产生民族矛盾。利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解决民族问题,积极推动沿线各国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坚持强行法优先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应学习路线方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维护“一带一路”建设纠纷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一带一路”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和司法管辖。
法制建设 伊斯兰教法 政策支持 少数民族地区
徐晓光 张婷 徐斌
贵州师范大学
国内会议
中国民族学学会2016年学术年会暨“一带一路视域中的民族、文化、国家”学术研讨会
云南临沧
中文
830-838
2016-11-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