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我国商业银行收费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分析

  我国关于商业银行收费的授权性立法造成了银行收费合法性判断上的不确定性。银行收费的法律制度应当建立在对银行服务进行类型化区分的基础之上。对于具有公共属性、涉及公共利益的银行服务应当通过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等方式对银行收费进行制约,以满足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对于具有市场属性、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银行服务项目应赋予银行经营自主权与定价权,以促进银行的市场化、商业化发展。我国银行的市场化、商业化进程应与取消行政性利率带来的高额利润同时进行。银行收费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政府的监督与规范,同时也需要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规范。

商业银行 收费权 服务属性 商业发展 政府规范

伏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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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