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过程中的消费者保护--以缔约前阶段的信息披露为视角
金融消费者保护并非一个仅在于事后救济的规范,而是一个全过程的保护。在金融商品交易缔约前阶段的消费者保护对于事前防范风险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面对瞬息万变的金融市场,信息披露是金融消费者保护重要规范手段。本文从金融消费者信息获取(get)与知悉(know)两个脉络分析,以比较法的视角,一方面探讨金融机构在营销过程中应满足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遵循的披露原则,保证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客户信息收集(get)的完全性与适当性,保证双方信息的匹配,促使理性消费的达成。另一方面,从市场监管主体着手,探讨如何使其功能不能仅在于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更能使消费者主动的知悉(know)金融信息,从而使信息披露内化为消费者的理性认知层面。
金融营销 消费者保护 信息披露 信赖义务
邵亚雄 晏正敏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96-102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