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机构的视角看金融法的服务性
金融服务法并非对金融法的取代,其本质是讲求服务性的现代金融法。具言之,金融管理机构的活动应当从监督管理性向服务性转变,因为其信息能力和公正度都不宜过度夸大;金融机构活动的服务性也应该增强,以适应金融大众化和复杂化的趋势,适应金融管理机构服务性增强、管制放松后金融更为自由化的局面。
金融法 金融服务法 监督管理性
缪因知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119-125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