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与私人执行证券法:安然事件后有什么改变
在这篇文章中,将会研究作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对象的公司与作为私人证券集体诉讼目标的公司在公司规模和财务健康状况方面的差异情况。文章还会研究到底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是由私人执业大律师全权负责对造成投资者巨大损失的违法者进行起诉。在这一点上,文章对这些由私人诉讼提出的最基本的问题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争议处理决定能否弥补这一群体遭受的损失,以及这些损失是否与企业本身的规模或者集团诉讼所耗费的时间相匹配。本文的数据取自于从1990年到2003年之间共389个证券集体诉讼的处理决定。
证券法 集体诉讼 证券欺诈 处理决定 美国
詹姆斯·D·考克斯 兰德尔·S·托马斯 宫海清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中文
196-204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