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内幕交易罪举证责任的思考
伴随证券市场的发展,内幕交易就像一颗毒瘤,总是去之而不尽,“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虽然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但是司法实践中却适用的极少,长期以来内幕交易在我国证券市场上仍然是此起彼伏,并有泛滥成灾之势。内幕交易罪案发率很高但获罪率很低的现象实际上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证券市场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造成这一难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制度的缺陷以及内幕交易罪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特征造成的。目前,从内幕交易的执法、司法实践来看,制裁内幕交易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查处难”“取证难”。我们应当在“控方举证”这一基本原则之外,针对某些内幕交易这一特殊的疑难案件制定“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作为“控方举证”的例外,以便能够将那些涉及面广、手段隐蔽,“举证难”、“查处难”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刑事诉讼 内幕交易罪 举证责任 控方举证 立法完善
聂孝红
北京工业大学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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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231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