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身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例外
2009年2月28日,《保险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生效。其亮点之一便是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条款的引入,剑指制约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理赔难”问题,对于防止保险人滥权、保护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为规范保险业,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新《保险法》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仍存在明显不足。本文拟通过对新《保险法》上不可抗辩条款分析,建议在出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时:明确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条件为保险事故发生于2年可抗辩期之外;将保险诈骗、保险欺诈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情形。
人身保险法 不可抗辩条款 立法建议
王西刚 宋永存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会议
北京市金融服务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金融服务法的创新与发展”论坛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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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268
2011-04-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