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洋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应立足“一元论”——对海洋生态保护的法制思考
立法的目的,决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法律的调整方向。研究部门法的立法目的,不仅要具有前瞻性和理论性,而且更要具有现实指导性和可行性。当前世界各国关于海洋生态环境法律的立法目的存在着“二元论”和“一元论”两种模式。从我国社会现实出发,结合环境法学的相关理论,“一元论”的立法模式应更适合我国国情,更利于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可持续发展。
海洋环境 立法模式 生态中心主义 社会本位 可持续发展
朱友君 虞蓉
宁波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人事处 宁波工程学院人文学院教研室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507-509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