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论计算机软件的大众市场许可——以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为中心的研究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飞速发展使得采涉及出版商、经销商和最终用户三方当事人及两份合同的交易方式成为惯例。出版商采用包括“拆封许可”等一系列被称为“最终用户许可协议”的格式合同来维持其计算机利益。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首创“大众市场许可”的概念,对以上三方当事人及关系进行规范,限制事后条款的效力,以平衡各方的利益,为建立信息时代的合同法规则进行了富有成效的努力。虽然目前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在美国遇到一些困难,但仍值得我国研究和借鉴。

计算机软件 大众市场许可 美国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事后条款 合同法

刘颖 何天翔

暨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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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537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