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WTO争端解决的合理执行期仲裁——兼论中美知识产权案的执行对策
2009年1月12日和3月20日,WTO的DSB先后通过裁定中国有关立法或行政措施违反WTO有关协定的争端解决报告。根据WTO规则,我国应立即执行有关裁定。如立即执行不可能,则可要求一个合理执行期。如与有关争端方商定合理执行期未成,则根据DSU有关规定采用仲裁裁决该合理执行期。本文在概述WTO仲裁程序的基础上,着重讨论仲裁合理执行期的实践及其存在问题,从而提出我国应对合理执行期的若干建议。
WTO争端解决 合理执行期 仲裁程序 执行对策
张乃根
复旦大学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599-605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