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仲裁中的人权保护
当前,国际投资条约和投资仲裁已经给人权保护带来消极影响。在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中,仲裁庭对与投资有关的人权问题可以行使管辖权。人权规则也已经被仲裁庭适用于界定间接征收、确定征收补偿数额等问题。当投资者通过国际仲裁机制挑战东道国的人权保障措施时,东道国可能会援引国际人权义务抗辩投资者的主张,此时,仲裁庭应当适当考虑东道国的人权义务,而不是任由投资规则践踏人权规则。
国际投资条约 投资仲裁 人权保护 义务抗辩 投资者主张
李风琴
华东政法大学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632-639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