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的类型化及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我国《合同法》第402、403条为视角
《合同法》的颁布为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做出很大贡献,同时也给外贸代理纠纷如何适用法律带来困扰。将外贸代理予以类型化,有助于外贸代理纠纷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所采用的名义及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归属为标准可以将外贸代理分为若干类型。不同类型的外贸代理构成要件不同,在法律适用上要注意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外贸代理制度 法律适用 构成要件 《合同法》
左海聪 张川华
南开大学法学院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
国内会议
宁波
中文
939-944
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