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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对中国主权财富基金的适用

主权财富基金在21世纪初迎来了第二次发展高潮。中国于2007年成立了主权财富基金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开始积极进行外汇投资。考虑到美国市场的吸引力,中投的很大一部分海外投资都投向了美国。因此,有必要考虑中投的投资行为将来在美国遭遇民事诉讼的可能性。鉴于主权财富基金的性质及其与国家的关系,主权豁免问题很可能会是在这种民事诉讼中首先会遇到的问题。本文对美国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提供的程序性保护以及该法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析,认为当中投公司及其子公司在美国法院被提起民事诉讼时,应积极寻求适用该法,即使最终未被授予豁免,也可获得程序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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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展

复旦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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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