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与监督管理
社会司法鉴定机构是一种面向社会的、不隶属于公、检、法部门的鉴定机构,打破了我国一元化的鉴定体制,赋予当事人鉴定委托权、鉴定启动权,在刑事诉讼中对公安、检察机关的鉴定结论有疑问时可自行委托其信任的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强化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弱化、监督控告人(公安、检察机关)司法鉴定行为,同时在民事诉讼、非诉讼案件中满足了当事人日益增多的鉴定需求。为保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合法、公正鉴定,本文就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性质加强监督与管理进行探讨,进一步推动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质量管理控制、司法鉴定违法责任追究等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
司法鉴定机构 刑事诉讼 监督管理 质量控制
朱长波 王文莉
龙游县公安局,浙江 衢州 324400 龙游县人民检察院,浙江 衢州 324400
国内会议
郑州
中文
327-329
2009-05-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