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专题

反思商法基本范畴

晚清以及北洋政府以及“民国”时期对商法的继受坚持了民商分立的立法进路,并沿用了近代西方商事立法上的两个基本范畴:商主体和商行为。

商法 商主体 商行为 商事立法

姜朋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国内会议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

广州

中文

238-244

2007-1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